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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视察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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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我市法院破解执行难题,实现最高院“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市政协在组织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我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视察,邀请58家联动部门进行了协商交流,提出如下视察建议。 委员们认为,执行工作事关司法审判权威,事关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顽症,关系到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攻坚克难,聚焦发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执行难”作为一种体制性、社会结构性的矛盾在司法实践中的集中反映,决不是短时期内能够解决的,依然存在诸多难题。 一、“执行难”难在何处 外部四大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执行,执行人员由于职权所限很难找到其行踪。二是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采取种种方式转移、隐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执行措施难以及时有效到位。三是联动执行难启。执行工作中的查人找物、失信惩戒等需要多方面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2016年9月,召开了全市执行工作推进会,58家执行联动部门组成了“全市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工作机制和任务分解表。但从实施情况看,联动机制整体运行还不够顺畅。如人口信息系统、住宿信息系统、行车轨迹信息查询系统未与法院查控系统对接;司法拘留力度不大;抗拒执行难以追究;银行自动查冻扣一体化仅工行一家;一些联动部门未设置专门窗口由专人协助办理执行事务;镇村执行工作联络员制度还未有效发挥作用等等。四是执行救助难批。执行案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对此,我市设有专项资金给予司法救助,但救助标准较低(上限3万元),且司法救助申请仅限一次,不能再次申请。 内部三大难。一是人案矛盾难解。法院人员编制基本固定,虽执行人员有少量增加,但执行案件增速更快,近三年平均增幅达43 %。尽管执行人员人均办案数逐年增加,但未结案率仍达20%以上。二是执行管理难控。法院内部案件立案、审判与执行环节衔接不紧,在立案和审判阶段没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错失良机,造成执行困难。三是执行人心难留。执行工作难度大、强度大,而待遇与其他人员一样,心理上的失衡直接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导致人心浮动。占执行人员45%的辅助人员每月实发工资不足2000元,无加班执行、错时执行补助,人心不稳。 二、“执行难”原因分析 外部社会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权威不足。二是执行联动机制不畅。联动执行机制运行尚不够有效,相互协调、配合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存在协助不到位、不规范、不积极等问题,导致一些案件贻误执行良机。三是信用体系不健全。失信惩戒体系尚不够健全,曝光力度不够大,失信成本不够高,“老赖”依然拥有较大的逍遥空间,导致失信人在意识上漠视法律权威。 内部体制原因。一是存在“重审轻执”现象。办案能手和精兵强将多数放在审判庭,导致执行人员在数量和综合能力素质上都存在较大差距,直接影响了执行质效。二是执行机制不够完善。保全、监管机制等不够完善,对被执行财物难以做到第一时间保全和妥善监管,加大了执行阻力。“立审执”衔接机制不够健全,缺少“一盘棋”思想。三是工酬适配度不高。多数执行人员常年处于超负荷高压状态,高强度的工作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补贴。 三、“基本解决执行难”对策建议 1.完善组织建构,强化组织推进。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解决执行难必须完善常态化的市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政协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区镇联动、社会参与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大格局。二是建立考核机制。建议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综治、法治考核内容,制定落实督查、考核、表彰和问责等措施,以考核机制来督促联动部门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配合,形成更大工作合力,促使联动机制落地生根。三是推进一体化建设。法院内部应积极构建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体制,推进执行一体化建设,全力破解“执行难”问题。 2.加强部门对接,落实执行联动机制。一是实现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应强化“全市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职能,建立联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相关联动部门分析研判执行工作案情,细化工作机制,推动执行联动分解任务落实到位。二是法院应主动加强与联动部门的对接。法院作为执行工作主体部门,应与各联动部门主动对接,研究探索既不违背上位规章制度,又简便易操作的协作方案,全力打造跨部门的执行协作平台,进一步夯实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三是联动部门应积极协助支持执行工作。负有配合、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应从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社会环境的高度提高认识,在工作态度上积极配合,工作机制上大胆创新,主动当好法院执行工作的助推器和润滑剂。公安、国土、民政、银行、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设立查人找物专窗、专线,实现“点对点”高效协作;行政审批、人社、地税等部门应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并简化办事流程;发改委、公安、检察院、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拒执惩戒打击力度;宣传、司法、媒体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市镇村三级综治应将协助执行工作嵌入网格化管理平台,将协助执行网织密补牢。市政协将在下半年对联动部门协助支持执行工作情况组织跟踪视察。 3.加大执行力度,形成立体围剿格局。一是大力度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法院应定期筛查重点案件,组织开展“集中搜查”、“集中拘留”、“集中打击拒执犯罪”等执行活动,通过假日执行、夜间执行、凌晨执行,让“老赖”无处可逃,邀请新闻媒体实时直播,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执行,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震慑效应。二是全方位推进失信惩戒措施。法院应坚持“以上失信名单为原则,不上失信名单为例外”,将失信人员全部录入失信人名单。以发改委(信用办)信用平台为“总闸”,向联动部门及时推送失信人名单,限制“老赖”出境、信贷、投资、置业、招投标、高消费等,限制公职人员“老赖”提拔、评优、入党等,尝试推行手机“失信彩铃”等,全方位挤压“老赖”生存空间,使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加大“老赖”曝光力度,继续通过“两台一报”新闻媒体、法院微信微博、公共电子屏、村居公告栏等渠道更加及时、准确地公布“老赖”信息,着重发挥微信传播快且广的优势,在“海门之窗”等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及“海门时光”等社会微信公众号公布“老赖”信息,形成强大舆论压力,迫使“老赖”主动就范。符合拘留条件的,以拘留为原则、不拘留为例外,扩大司法拘留适用范围,在加大拘留力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执行拘留调解室,“拘”“调”双管齐下,提高执行到位率。对采取拘留措施仍不履行且符合拒执罪条件的,一律以拒执罪移送公安处理,加大制裁力度,增强法制威慑力。大力度推广悬赏保险,引入全社会力量查人找物。三是创新高科技执行手段。在执行工作中应创新思路,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探索使用高科技执行手段,提高执行效率。 4.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管理。一是规范执行准备机制。法院应确定专人负责制作并发送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统一提交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保证经办人第一时间收到全方位财产反馈结果,及时采取保全控制措施,避免无财物可执的窘境。二是严格流程节点管理。扣牢执行工作37个节点,强化流程节点管理,加强案件信息录入监督,促使执行过程规范有效推进。应抓住“繁简分流”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应抓住“执行案款管理”等要点环节,严格落实制度,加强督查力度,保障执行顺利推进。应抓住“终本案件管理”等难点环节,对内严格对照程序标准,把好审批关,确保第三方评估考核合规,对外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因“零沟通”激化矛盾,做好劝解维稳工作。三是强化“立审执”协同配合机制。应建立“立审执”内部协调机制,强化“大执行”意识,在立、审环节加强信息确认、财产保全、调解衔接等,形成内部合力,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推行执转破案件的简易程序,提高“僵尸案件”处理效率。 5.加强人财物保障,提升执行队伍整体战斗力。一是配强人力保障。人是执行工作的关键所在,法院应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外援内调,将更多素质好、业务强的人员充实到执行队伍中来,调离消极懈怠人员,不断壮大执行人员队伍,缓解人案矛盾。同时,加强执行人员业务培训和廉政监督,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二是提高财力保障。报酬待遇是执行工作的源生动力,应落实夜间值班、外出食宿、错时执行补助制度,提高补贴标准,激发工作积极性。适度提高辅助人员工资待遇,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归属感。三是配全物力保障。物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物质基础,法院应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按执行人车比例增配执行专用车辆,解决执行车辆大缺的问题。应配备配足现代化执行装备,实现全程监控、指挥协调、图片视频即时上传等,提高执行效率,更好地适应执行工作高度信息化的需要。 6.探索新路径,拓宽司法救助渠道。一是适当提高司法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可重复救助。二是司法、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要联动配合,通过帮服就业、纳入低保、办理保险等方式,帮助困难执行人顺利度过困难期。三是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对接,借鉴宁波鄞州区经验,选择一家或几家银行设立“司法援助慈善基金”,由慈善会统一管理,综合考虑“执行不能”案件中的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给予相应援助,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增加援助金额。 7.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良好氛围。应制定执行宣传整体规划,重点宣传执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树立法院执行工作良好形象。加强与宣传部门的联系沟通,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执行工作重大举措,主动邀请新闻媒体介入,开通电视直播、微信直播等,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执行工作,引导公众了解法院工作,理解“执行难”和“执行不能”,避免和消除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提高社会整体法律意识,提高公众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营造守法、诚信、和谐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