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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建议 | ||||
各界反映2019年第1期(总第87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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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农村自建房项目不断增多,自建房维修周期相继临近,安全隐患呈上升趋势。近期,市政协委员通过走访了解,发现农村自建房安全监管存在突出问题,需要积极认真地应对解决。 一、 “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总体上处于失控状态,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用“一多”“三缺”“五盲区”来概括。 “一多”指事故发生多。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我市平均每年发生农村建房安全事故超30起,三年累计造成21人死亡、88人受伤,还有数百起“轻事故”民间私下协商处理,给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三缺”指一是行政行业监管缺漏。全市对农村建筑行业管理已经停滞多年。二是现场监管缺失。许多区镇对于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满足于报批办手续时对农户进行口头关照,讲一讲用电、现场设施等安全注意事项,在建房过程中,很少能够到现场规范地检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农村建房现场安全检查处于自发状态。三是安监机构人员缺空。2004年国家建设部第127号令,废止了原来的《村镇建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对村镇建筑个体户的经营行为完全放开。区镇不再保留建管站这一专门管理建筑安全的内设机构,致使区镇一级的建设部门对农村建房安全监管面临“三无”境地,即无人员、无经费、无行政执法权,基层政府对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开始弱化。 “五盲区”指一是建筑方案审核盲区。由“谁”审核建房方案?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答案。导致普遍发生施工过程中无建筑施工安全协议、无施工图纸、无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无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二是现场安保标准盲区。全市没有统一的农村建房安保标准,绝大多数施工队仍使用毛竹脚手架。施工人员无劳保鞋、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也无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不佩戴安全帽,不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架子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现象普遍存在。建筑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把规范管理落实到工地的每个细节、每个过程、每个岗位,使安全施工、规范施工成为空谈。三是施工队备案考核盲区。全市除了悦来镇等个别镇建立施工队备案库制度外,极大多数镇没有对农村建房施工队伍备案考核管理。目前,我市共有农村建筑施工队伍318家,其中100家持有营业执照,86家拥有建筑施工资质,185家农村建筑施工队伍(占比58.2%)在所在辖区的规划建设部门进行一般登记备案。三星镇还有较多的通州区过来的施工队,更没有备案考核。四是执法手段盲区。农村建房安全隐患由“谁”去执法?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答案。目前,各镇负责农村建房管理服务的人员都不具备现场安全执法资格。五是竣工质量验收盲区。农村建房交付使用,一般由农户直接接手,较少有质量验收报告及其验收手续。 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认识淡化。认为农村建房是农民的事,政府没有必要过多介入。认为,农民建房不象城市建高楼,不会出现大型安全事故。认为,政府工作千头万绪,哪有人员去现场管理农户建房安全问题。二是职能不清。市级农村建房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不清,措施不力,多年来没有行业安全管理文件、会议、培训等活动。全市农村建筑行业协会组织不健全,功能残缺不全。2016年以后,根据上级要求,原建管局对个体工匠不再进行培训发证,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得不到进一步的提升。三是农民建房法律、安全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对《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宣传不够,未深入到农村,导致农民自建房屋安全意识淡薄。发包业主、承揽施工队及建筑工人各方之间往往口头约定相关施工内容,无书面的施工合同、劳动(雇佣)合同,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无法明确、各方责任份额难以划分。同时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工程施工队老板为工人办理意外伤害、工伤等相关保险的比例不到15%,伤亡者家属往往不能依法足额得到经济赔偿。一旦发生农村建房事故,协调处理难度大,冲突矛盾极易激化,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 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建议 1.理清职责,建立健全“市镇(区)村分级监管体系”。要认真纠正对农村建房安全管理的轻视、侥幸认识和心理,深刻认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政府的绝对职责。要迅速理清职责,建立健全“市镇(区)村分级监管体系”一是成立分管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理清住建、自然资源、城管、市监、安监等部门各自的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相关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二是明确安全监管职责.住建部门要健全《海门市农村自建房管理规定》、《海门市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承担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建筑施工资质审批管理,督促施工队伍加大安全投入,建立登记备案制度,严格建筑市场准入。要加强对建筑工匠及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实行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监督指导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区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是村镇建设和农村居民建房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管主体,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明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落实监管职责和具体的监管措施。三是建立“村、区镇、市”三级联动机制,村镇要配备农村建筑安全网格员,各区镇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区镇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网格员或聘请的服务外包机构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农村建房,及时向区镇进行报告。区镇对上报的安全隐患要当场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能确保施工安全的农村建房要进行停工处理,并及时撤离施工人员。 2.集中整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要迅速摸清农村建房安全状况,突击整治重大安全隐患。重点对农村建筑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清理规范,坚决杜绝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从事作业。各镇建立施工队备案考核制度,不仅登记在案,还要有考核细则。制定施工队安全协议书,统一由镇管理,负责并见证施工队与农户的建房协议以及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要推行“八必查”工作机制即资质必查、方案必查、现场必查、协议必查、保险必查、整改必查、事故必查、诚信必查。市住建设部门要对这些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办法和措施,切实将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3.分步实施,完善培训和管理措施。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匠及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监督指导农村建筑安全监管人员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建筑工匠的实际,分步培训,对村镇建筑工匠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由住建部门发放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严禁无培训合格人员从事村镇建筑工程施工。各区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整合现有农村建房施工队伍,建立农村建筑行业协会,施工人员、设备、业务等接受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实现资源互补、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会要制定绩效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推行星级管理制度。协会定期召开行业会议和开展相关活动,帮助和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积极推进,全面推行意外伤害保险。要统一制定《农村建房安全协议》,明确施工队和建房户双方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在建房前,施工队要对施工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保障在发生建房过程中人员、财产受到损失时,受害者能得到相应的保险赔偿,防止受害者得不到相应赔偿而引发社会矛盾。 5.加大宣传,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住建、自然资源、宣传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进村入户宣传、印发宣传画册等手段,普及农村建房的基本安全知识,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建房的安全意识。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农村建房建筑施工领域推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对那些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安全投入少、社会评议差等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队伍,住建部门应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示。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属地监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