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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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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反映 2017年第1期(总第79期) 近日,市政协围绕加强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座谈研讨、实地考察等活动,发现我市生猪养殖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已成为农村环境整治的当务之急,亟需从速从快加以整治。 一、生猪养殖污染概况 近几年来,海门生猪养殖业发展较快,但是养殖单体规模普遍弱小,养殖污染普遍严重。目前,我市生猪养殖场(户)约有1192户,千头以上规模养殖场仅39家,存栏50头以下养猪场有450余家。绝大多数中小型养猪场都没有防污处理设施设备,养猪粪污直接排放,对周边的土壤、水源、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引起的社会矛盾也相当突出。据市12345平台统计,2016年接到群众举报各区镇养猪污染投诉超400件,占同期环境污染投诉件一半以上。有些养猪污染信访重复不断,增添周边群众对政府工作的不满情绪。 二、原因分析 养猪污染防治工作难度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任意识提高难。养殖者的主体责任差,治污紧迫感微弱,土地提供者环保用地意识差。 2.分布分散,监管难。中小型养猪场的猪舍投入不大,准入把关无序,往往是养殖户与少数村民简单商谈后,就可以置办,导致中小型养猪场分布比较分散,养殖污染监管防治难度增大。 3.粪污处理设施落后。由于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投入较大,较多养殖户建设之初就未考虑粪污处置,养殖过程中再要求其治污设施到位,难度较大。 4.猪粪肥利用率低。我市大多数种植农户以及种植大户,选择使用化肥,猪粪肥未被利用。政府对设施农业、苗木基地等利用有机肥的支持鼓励力度不大。 另外,还存在周边地区一些养殖户被“赶”到我市的现象,加剧了我市养猪污染程度。 三、相关建议 市政府应高度重视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切实加强防治工作。 1.明确整治责任主体。市政府及市“263”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由环保、国土、农业、城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集中整治生猪养殖污染专项班子,摸清情况制订行动方案,整体联动、齐抓共管。要明确各相关部门以及属地区镇的整治工作职责,防止互相推诿,造成监管盲区。各区镇按照属地职责分工,具体明确直接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组建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2.加大分类整治力度。要针对不同区域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治理措施,逐步形成禁养区内无养猪场、限养区内少养猪场、适养区内养猪场集中的科学合理布局。 对于禁养区,尽快明确关闭拆除实施办法,采取宣传引导、适当补偿、执法监管等多种手段,对禁养区内养猪场坚决“关拆转”。对于限养区,畜禽养殖场(户)要规范整治。要根据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以及我市相关政策文件,对限养区内养殖户进行规范和引导,逐步引导养猪户提高环保意识,改进养猪生产流程,改造粪污处理设施等。要按照畜禽粪污整治达标要求,建设相应的沼气发电并网设施、沼气发酵池、场内贮粪池、田头调节池、堆粪场、污水沉淀池、雨污分流设施、氧化塘、异位发酵床、干湿分离机、专用运输车辆、粪污管道等处理设施设备。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拆除。对举报频繁、环境影响恶劣,偷排、直排、漏排的养殖场(户)环保部门必须依法查处,重点整治。对于适养区,要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适养区内规模较大、具有良好粪污处理设施的养猪场做大做强,鼓励中小散养殖场规范投资兴建粪污处理池。现有畜禽养殖场(户)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闭;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环保等审批手续,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 3.提升综合治污水平。一是用作肥料。鼓励支持高标准农田、农场、苗木基地等使用猪粪便作为有机肥。鼓励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养猪粪污,形成猪-沼液-苗木、猪-沼液-养鱼、猪-沼气-发电等多样化生态农牧循环良性发展模式。二是无害化处理。以村为单位,根据养猪总量,逐步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粪污贮存、雨污分离、大中型沼气等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不断提高养猪污染的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村保洁员队伍可以有偿承担粪肥收集运输工作。政府进行财政投入,试点建设面向中小散养猪场粪污专业化收运体系和粪便集中处理中心。 4.依法科学长效管理。属地政府要肩负起对违规新建、改建和扩建养猪场的监管责任,要及时发现并组织城管、城建监察等部门进行制止,在禁养区内一律不准猪场建设落地。要通过引导、约束等多种措施,让“小、散”养猪户自我放弃,改行转型。各区镇要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到每个畜禽养殖场(户),任务分解到镇村干部,包干负责,成立专门机构,全程加强督查指导。市纪检监察和“263”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对区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