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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运行情况”的视察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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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部分政协委员,对群英东方跆拳道馆、同慧教育、金话筒培训中心、海南小学食堂及交响教育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运行情况进行了视察。听取了副市长王术军关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情况的通报,并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政协委员代表进行了交流。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相关专委会负责人分别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市政协主席陆一飞作了讲话。 近几年来,伴随着社会办学力量逐步走向市场,课外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已遍及城乡各地,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毋庸置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大量涌现,是对现行教育体制的有益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学生和家长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其作用不可或缺。但另一方面,由于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以生俱来的逐利性,相关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盲点,以及监管力量的薄弱,也出现了一些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和非法办学现象,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问题。 为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海门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运行情况的通报,结合这次视察活动的前期调研情况,经过协商,提出如下建议: 1.夯实基础,严格把控准入门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肩负着课外教学与育人的特殊职能,责任重大,必须依法依规具备应有的刚性条件。在行政许可、教师资质、环境安全等方面,应从严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准入关。一是严格教育许可证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正规的培训机构经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一般的教育咨询机构在市监局注册登记,按照“先照后证”的改革要求,无需事前许可。由于正规的培训机构准入门槛高,不少机构以“教育咨询”的名义,在市监局注册登记,却实际从事教育培训活动。这些机构既不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市监局也不视其为培训机构,因而形成了空白的监管地带。监管的空白,就产生了大量有营业执照但无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我市在市监局注册登记的135家机构中,以“教育咨询、教育信息咨询”名义注册的高达100家,其中大多从事各类教育培训活动,打了政策擦边球。对此,应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咨询类”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活动;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行政许可审批手续;若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办学条件,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取缔。对已经批准的现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通过年检、评估、督导等机制,促其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可指导、督促教育培训机构进行“亮证”培训,在其注册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并切实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内容开展培训。同时,应尝试开展专门的教育培训类联合审批,在坚持“先照后证”的原则下,合理科学地加强办学许可证的办理。二是严格教师资质认证。教师队伍的素质影响和决定着民办教育培训的办学质量和社会信誉。据了解,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还不高,有的缺乏相应资质,有的是兼职教师,有的是刚毕业的非师范类大学生,更有一些还是在校大学生。建议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层次、专业相适应,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对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实行实名登记备案。要落实教师身份公示制度、挂牌上岗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聘请的外籍教师应具备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书及相关手续。培训机构应依法与教师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三是严格培训场所安全。一些教育培训、学生托管机构,规模小,设施简陋,大多租用商住房、车库、闲置场所或自住房屋,消防设施、疏散通道、装修质量、周边环境等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社会反响强烈。相关职能部门应开展拉网式专项督查,指导教育培训、托管机构建立健全和落实好各项安全工作制度,配齐配全安全设施设备,制定安全预案,坚决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应强制要求培训及托管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测,保证培训及托管场所环境安全。应明确规定,各类教育培训、学生托管机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开设食堂向学生供餐,不得使用或委托车辆接送学生,不得向受教育者提供住宿。 2.强化管理,着力规范办学行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广量大,尽管规模不一、专业各异、层次有别,但都兼具公益性和功利性的双重特点,而功利性所追求的利润最大化,又往往导致经营行为的偏差。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构建培训机构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一是规范招生宣传。一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增加营业收入,招揽生源,往往未经审核备案就滥发小广告,广告内容具有一定的诱惑性和欺骗性。应切实加强培训机构广告宣传和招生简章的备案管理。指导和督促培训机构严格遵守《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发布的宣传广告和招生简章应实事求是,不得含有虚假、模糊、夸大的信息,不得对学生和家长产生误导,不得作虚假承诺。对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应予以依法取缔;对发布虚假广告、简章,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二是规范培训收费。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收费标准,主要参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自主定价的自由度较大,导致收费标准较高。应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引导培训机构自觉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应督促培训机构在实施培训前,向社会公示培训内容、培训计划及培训收费标准等,以合同约定形式确定相关收费频次、计费方式、退费情形等条款,规范收费行为。应落实收费登记制度,督促教育培训机构应向学员开具规范的专用票据。还应建立健全培训机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开设并使用收费专用账户,不得账外设账。三是规范课堂教学。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课堂教学是规范教育培训市场运行的重点,也是难点。一些培训机构没有规范、权威的辅导教材,缺乏科学系统的教学计划,办学无特色,质量难保证。应建立和完善培训机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指导培训机构根据办学能力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按照核定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选取正规、合适的教材,制定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应开展督导评估,制定教学质量评估办法,构建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可在同类培训机构中开展课程教学评优活动,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专注教学业务,在提升教学质量上下功夫,在打造特色品牌上有亮点。四是规范托管市场。学生托管市场的兴盛,有效解决了中小学生,尤其是低龄学生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的矛盾冲突,减轻了家长负担,填补了时间差,有其积极意义,但也是家长的无奈选择。目前,学生托管机构在设置条件、审批与监管主体等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法规上的缺失,因而乱象丛生,安全隐患突出。应加快研究出台符合本市实际的应对措施,规范学生托管机构的从业经营行为。各中小学校应主动作为,勇于担当,顺应社会期盼,克服困难,创造条件,通过扩建食堂、“错时用餐”、餐饮服务外包等途径,增加供餐容量,改善用餐品质,满足每个学生的午餐需求。可采取延时管理、弹性留校等办法,适度、合理延长放学后部分学生的在校时间,统筹协调,精心组织,指定相关教师予以集中管理,以解决家长的后顾之忧。学生延时留校,家长可缴纳相应的费用,用于支付教师加班补贴。 3.多措并举,全面提升发展水平。推进民办教育培训市场规范运行和良性发展,是社会普遍期待的一项民生实事工程,其意义的重要性和影响的深远性日益凸显。必须创新思路、综合施策,在完善机制、优化服务、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一是完善联动机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地域分布广,专业门类多,管理难度大,需要上下协同,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应深化完善政府领导,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市监、公安、民政、城管、卫计、消防、安监、物价等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定期召开教育培训市场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出台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研究制订教育培训市场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方案及工作措施;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商、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当前,应适时研究出台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监管办法,细分民办教育机构类型,并分门别类地制订不同的准入条件,主管部门和处罚细则,使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管理有据可循。可进一步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培训市场管理的主体作用,充实力量,组建专业化教育执法监察大队。可依托区镇中心学校在教育管理、教学科研及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尝试除市区以外,将分散在农村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纳入区镇中心学校日常管理范围,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由其履行办学引导、业务指导、安全检查、投诉调查、违规查处等相关职责,以此解决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确保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管理不留盲区全覆盖。二是搭建服务平台。加强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管理,应坚持整治与服务并举,以高效、优质的服务为教育培训市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可制订扶持激励措施,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解难题、办实事。定期组织相关学习活动,让培训机构举办者熟知相关政策法规,自觉增强依法办学的意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组织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教研、课堂观摩、才艺汇演等活动,推介和展示教学成果。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开设“民办教育培训之窗”栏目,一方面,在栏内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的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办学内容、办学地点等情况,提高社会公众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知晓率,方便学生和家长理性选择培训服务;另一方面,在栏内总结、宣传、表彰民办教育机构中诚信办学、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培训的良好形象。同时,可在栏内动态发布诚信、失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法制化、办学规范化。三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应从外力和内力两个方面共同推进。目前,我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不少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日益改善,办学特色丰富,办学层次多样,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应因势利导,尝试成立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利用行业协会,研究、协调培训市场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帮助培训机构开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制订行业自律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培训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发挥桥梁作用;开展培训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座谈、走访、考察等活动,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加强协作,提升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整体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