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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工作简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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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 港澳台侨委员会工作简则 ( 2003年3月4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19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6年4月19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海门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开展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及对外交往活动,联系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助推“一国两制”方针的实施,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发展。坚持“立足大陆、面向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的原则,为统一祖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二)学习宣传“一国两制”方针以及有关民族宗教的政策,坚决揭露、批判任何分裂祖国的言行; (三)了解研究有关台湾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海外华人社会的重要情况以及海门籍人士在台、港澳和海外的民间社团情况; (四)发挥政协委员联系面广的优势,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民族宗教人士的多渠道、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的联谊联络活动,广交朋友; (五)促进海峡两岸有关经济、科技、农业、文化、教育、医卫、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为我市改革开放以及“走出去”发展牵线搭桥、咨询服务; (六)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查、参观、考察和出访活动,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有关祖国统一、对外联络、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七)与市委统战部、台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外侨办等部门保持工作联系,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八)与市侨联等人民团体建立联系,交流情况,互相配合开展祖国统一与对外联谊活动; (九)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及政协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组织委员开展联谊和联络活动的范围: 联系来海考察、投资的有关部门、人士以及政协委员联系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民族宗教界人士,着重联系其中政治上有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社会上有声望、学术上有造诣的人士和民间社团。 第五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的活动,优先安排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有亲友关系的政协委员,并视情邀请有关人士举行专项活动,推动和支持委员及有关人士以各种方式为经济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 第六条 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决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港澳台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并根据需要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七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设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八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坚持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对需要委员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九条 以委员会名义召开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成员会议和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必要时召开主任扩大会议或专题会议。 第十条 港澳台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承办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参观视察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二)为开展港澳台侨联谊、联络活动做好组织、联系等准备工作; (三)收集、整理有关港澳、台和海外的情况资料; (四)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和有关人士在开展祖国统一、海外联络与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有关情况、意见及要求; (五)根据需要做好出境考察交往活动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