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海门市委员会 苏ICP备05086090号 地址: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21 电话:0513-82212597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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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 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 ( 2003年3月4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19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6年4月19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海门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城乡建设、人口、资源、环境以及民主法制、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大政方针和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在各项活动中,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条件,努力提高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水平; (二)组织委员就城乡建设、人口、资源、环境以及民主法制、社会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视察、座谈、咨询服务等活动,并提出积极的意见和建议; (三)广泛联系委员和各界人士,沟通情况,反映社情民意; (四)加强与市党政有关部门情况沟通,制定协商计划、组织协商实施、落实协商成果,确保对口协商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评价、有反馈; (五)主动同市有关部门以及上级政协和兄弟县(市、区)政协保持工作联系和交流,必要时联合进行调查研究和研讨论证; (六)承办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布置的以及省和南通市政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人选由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设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委员活动小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七条 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讨论本委员会重要工作事项。会议作记录,根据需要印发简报或纪要。 第八条 以城乡建设与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经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分管副主席审阅,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本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建议案报请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本简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