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海门市委员会 苏ICP备05086090号 地址: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21 电话:0513-82212597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简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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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简则 ( 2003年3月4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2月19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16年4月19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提案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党委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市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市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收集或者初步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市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海门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市政协全体委员报告提案收集或者初步审查情况。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最终审查情况; (二)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三)制定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并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六)牵头组织重点提案和面上一般提案的督办工作,扩大提案办理成效;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协办公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保持与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的经常性联系,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十三)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以及有关报告、文件、会议纪要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条 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政协主席或秘书长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举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以及全国、江苏省、南通市政协在海的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各区、镇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可以本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由召集人署名;以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工作联络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由该组织负责人署名; (四)提案必须按规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工作简则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可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人民团体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者所提建议明显不具有可行性的; (十二)单纯为本地区、本单位要资金、争项目、增加机构编制的; (十三)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 (十四)超出本市管辖和职权范围内; (十五)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八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配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报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三)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反馈意见。对于重点提案和委员反馈不满意的提案,要建立完善提案办理工作第三方评价机制。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征求提案者意见,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并在规定时限内作进一步答复。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包括重点督办提案和重点办理提案。重点督办提案由市政协确定;重点办理提案由承办单位确定。 第二十二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提案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协商后确定。重点督办提案实行市长领办、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督办工作由市政协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视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在督办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把提案督办工作纳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视线。 第二十四条 加强检查督促,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应当及时催办;对于办理不符合要求的提案,应当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于列入年度计划、或者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提案,应当持续追踪督办。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五条 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提案、提案撰写先进个人(集体)、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六条 优秀提案标准: (一)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或者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反映情况客观真实,分析问题细致透彻,所提建议切实可行; (三)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起到明显推动作用,对市委市政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产生或将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二十七条 提案撰写先进个人(集体)标准: 积极撰写提案,提案数量在提案个人(集体)中居于前列,且提案质量较高。 第二十八条 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标准: (一)主要领导对提案办理工作高度重视,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专兼职人员; (二)办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规定时限接收、答复提案,通报提案办理结果,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总结; (三)提案答复内容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海门实际情况,行文格式规范,文字准确精炼; (四)提案办理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地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提案答复面商率较高,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政协提案督办工作要求; (五)提案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的满意率和落实率较高。 第二十九条 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标准: (一)政策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 (二)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求真务实; (三)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有关问题; (四)注重沟通协调,高质量完成提案办理任务。 第三十条 评选程序: (一)提案委员会根据《政协海门市委员会提案工作表彰办法》和提案办理工作百分制考评结果,在充分征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各委办等相关单位和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优秀提案、提案撰写先进个人(集体)、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建议名单; (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根据评优标准提出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建议名单; (三)上述建议名单经提案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分别协商后确定最终表彰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简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