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海门市委员会 苏ICP备05086090号 地址: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21 电话:0513-82212597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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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海门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参照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和省市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海门市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渠道。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地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统一战线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巩固团结合作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七条 根据政协海门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围绕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本专门委员会的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及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八条 围绕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通过提案、建议、报告、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九条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加强与党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完善对口协商、联系制度,促进对口协商工作科学、规范、有序、高效展开,增强政协工作的直接性、针对性,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十一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十二条 团结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届中变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可兼职),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若干小组,组织推动有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开展学习座谈、视察调研、协商议政等活动。 第十九条 建立例会和活动考勤制度。各项活动要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反映各方面意见。专门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和活动都要作记录。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次无故不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者,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海门市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履职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根据政协海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和视察调查报告、提案、建议等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由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市党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协商的通知》(海办〔2011〕37号)文件精神,密切工作联系,明确协商形式、参与部门、组织实施、成果报送等,确保对口协商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评价、有反馈。 第二十四条 组织委员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与各界人士和基层群众的联系,听取各方面意见,反映好社情民意。 第二十五条 加强同上级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搞好协作。主动与办公室和其他专门委员会互通情况,搞好协作,加强配合。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通则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