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海门市委员会 苏ICP备05086090号 地址: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21 电话:0513-82212597 |
关于普发农村60周岁以上老人养老金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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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经济一组 内 容:去年市委市政府向全市农村6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了每人每月60元的养老金,这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体现,是政府为老百姓办的一件实事,是深得民心的大好事!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享受该政策老人的所有子女必须全部参加养老保险,不管什么原因,只要某一个子女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该老人就不得享受这项政策。我们认为这是一个不尽合理的前置条件,有失公平,因予取消。 主办单位:人社局 答复摘要: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于2010年4月出台了《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海政发[2010]26号),在全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对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发放基础养老金,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又规定,如果其子女虽在参加社会保险年龄内,但其本身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或其他由政府支付的保障待遇的,可选择每年100元的最低档次缴费。而且,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农村低保户,市财政还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缴费标准50%的养老保险费。因此,我市新农保制度充分考虑了各个层次农民的缴费能力,不会因为子女无能力参保而老人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另外,现阶段我市农民的参保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取消“其子女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不利于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大多数参保农民利益的维护。 通过前阶段各乡镇的调查统计,目前全市尚有8000多人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基础养老金。据统计资料显示,这些人绝大部分都是因为子女未参保而不能享受。针对这种情况,下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引导、动员其子女参保;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十分困难的农民,我们将鼓励企业帮助其缴纳保险费,让这部分人尽快享受基础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