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海门市委员会 苏ICP备05086090号 地址: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21 电话:0513-82212597 |
市政协关于试点委派政协委员担任市级机关职能部门民主监督员的实施方案 | ||||
| ||||
| ||||
为切实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民主监督行为、创新民主监督形式、增强民主监督实效,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议定,2017年将试点委派政协委员到市级机关职能部门(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担任民主监督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委派民主监督员的意义 委派民主监督员,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组织行为,是政协委员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机制的一项实践活动。它所开展的监督是一种协商型监督,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督促整改、健全机制来达到监督目的。同时,向机关部门委派民主监督员,对于改进部门工作、反对“四风”,对于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廉政建设和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也是一项重要举措。 二、民主监督员的条件 1.现任市政协委员,拥护党的领导,政治觉悟较高,社会责任感较强,组织纪律性好; 2.有参加监督和评议活动的时间和精力,积极热心参与民主监督工作,乐于奉献; 3.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参政议政能力,了解、掌握国家宪法、法律及方针政策,能主动熟悉派驻单位相关专业知识; 4.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于律己,清正廉明,秉公办事。 三、民主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1.了解并监督派驻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兑现社会承诺等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市委市政府决策决定在派驻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2.了解并监督派驻单位依法行政、优化发展环境的情况。了解和掌握派驻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优质服务的情况。 3.帮助总结、宣传派驻单位的工作成绩与经验,反映派驻单位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派驻单位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关注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监督内容”的工作情况。 5.监督检查政协建议案、提案在派驻单位的办理落实情况,结合民主监督工作积极反映社情民意。 四、民主监督员参与民主监督的方式 1.应邀列席派驻单位的有关会议。 2.应邀参加相关的工作活动。 3.进行调查研究,包括个案跟踪调查了解。 4.反映社情民意,传递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5.定期向市政协报告民主监督工作情况,提交民主监督建议报告书。 五、民主监督员的委派与管理 1.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提出委派民主监督员的建议名单、派驻单位和主要监督内容,提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审定后,向派驻单位公布委派民主监督员名单并组织对接,民主监督员的任期与本届政协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一致。 2.市政协成立由主席任组长、分管主席任副组长,相关委室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受委派的民主监督员在市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3.民主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派驻单位不发报酬。根据政协章程赋予政协委员的权利,政协委派的民主监督员享有与做好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协商、建议和批评等权利,但不能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工作。民主监督员向派驻单位提出建议和批评,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在送交批评、意见、建议的同时,报送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和办公室存档。政协委派的民主监督员,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监督权利,不得借监督之名谋取私利,切实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4.各派驻单位要将民主监督工作列为本单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邀请民主监督员参加本单位每年的工作部署会议和各项重要活动,组织民主监督员视察单位工作,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及时发送有关资料,为民主监督员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创造良好的条件,切实保障民主监督员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民主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利,更不得打击报复。派驻单位要与市政协办公室保持经常联系,适时通报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年终,市政协办公室将汇总各派驻单位对民主监督员履职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5.政协委派的民主监督员,要加强学习,提高理论修养和政治素质,学习受派单位的工作业务知识,熟悉情况,进入角色,善于知情问政,民主监督员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各民主监督员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派驻单位的活动(全年不得少于4次活动),做好民主监督工作笔记,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汇报各自的民主监督工作情况,年终,由市政协办公室汇总每个民主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对因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监督活动的或经考核不称职的民主监督员,市政协将及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