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海门市委员会 苏ICP备05086090号 地址:海门市北京中路600号 邮编:226121 电话:0513-82212597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门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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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4月15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9日政协海门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为充分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推进委员履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参照《政协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履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协委员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认真执行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二条 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要认真学习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和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三条 政协委员要认真参加政协有关会议。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委员、常委要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积极建言献策。 第四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有关活动。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和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政协委员要认真参加并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五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界别(委员)小组、镇(街道)联络委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凡第三、四、五条所列会议和活动,政协委员因本人生病、重要出访、参加市级以上重要会议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必须在会议和活动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向市政协秘书长请假;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和各种形式的专题议政活动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向有关委室负责人请假;各界别(委员)小组、镇(街道)联络委活动向小组召集人、联络委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参加会议和活动的,视作无故缺席。 第七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要密切联系所代表的团体和界别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提出批评,并通过适当形式向当地党委政府反映,促进问题解决。每位委员每年都要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 第八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培训活动。委员参加培训学习的情况作为委员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政协委员要立足本职岗位,争当自觉学习的模范、履行职责的模范、团结民主的模范、无私奉献的模范、奉公守法的模范。市政协建立委员社会评价跟踪机制,通过各种途径对委员的道德品行、工作表现和社会贡献进行跟踪了解、评价汇总。 第十条 政协委员、常委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席会议批准,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委员累计无故缺席两次市政协全会全体会议的; 2.常委累计无故缺席两次市政协常委会全体会议的,或无故缺席市政协全会全体会议和市政协常委会全体会议总和达三次的; 3.委员累计三次无故缺席视察、调研、专题协商以及有关活动的; 4.委员累计两年没有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的。 委员由他人代替签到参加政协会议或活动的,视为无故缺席。 第十一条 政协委员、常委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席会议讨论,经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视为自行离职: 1.委员累计无故缺席三次市政协全会全体会议的; 2.常委累计无故缺席三次市政协常委会全体会议的,或无故缺席市政协全会全体会议和市政协常委会全体会议总和达四次的; 3.委员累计五次无故缺席视察、调研、专题协商以及有关活动的; 4.委员累计三年没有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的。 对自行离职的委员和常委,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向其本人及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政协委员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席会议讨论,经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1.违反《政协章程》或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党的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损害群众利益或个人行为不端,影响政协委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受到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对政协委员给予告诫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在全体市政协委员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向其本人及所在单位通报。被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对政协委员、常委作出通报批评、自行离职、告诫和撤销委员资格决定,由市政协办公室按照相关程序规定,抄送主管部门和委员推荐单位。对被执法执纪机关审查的政协委员,经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后,暂停其参加政协活动。在执法执纪机关有明确结论后,再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政协委员自行离职和被撤销委员资格后形成的空缺,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增补。政协委员离开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原因失去代表性,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政协委员工作变动要及时告知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视情进行组别调整,经主席会议研究后,发文告知委员及相关组别。 第十六条 建立政协委员约谈制度。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和相关委室主任负责,采用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每年开展一次委员约谈活动,听取委员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对受到通报批评的政协委员,由分管主席和相关委室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七条 建立政协委员履职反馈制度。由市政协各委室和各界别小组、镇(街道)联络委负责统计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情况、提交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情况,每次全体会议前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并把委员的履职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委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将作为推荐下一届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开展优秀政协委员评选活动。制定优秀政协委员评选办法,组织开展评优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协网站等途径对优秀委员的事迹进行宣传,充分调动委员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九条 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举办委员培训班、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等,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配合协调各界别小组、镇(街道)联络委开展的视察、调研、考察和各种形式座谈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努力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以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的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委员。 第二十一条 切实保护委员的正当权益,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报复或不公正待遇的,依照法律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政协常务委员会。 |